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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遺產存款繳稅 這2種情況即可申請

2024/02/29 07:3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多數決同意即可申請。(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繳納遺產稅,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由繼承人以「多數決」同意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南區國稅局說明,當繼承人自有現金不足繳納遺產稅,而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存款時,可比照「遺贈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3分之2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稅款,以免為籌措資金而逾期繳納稅款,額外負擔滯納金及利息。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200萬元,且遺產有A銀行存款300萬元,甲君有乙、丙、丁計3位子女,每人應繼分為1/3,若乙在國外無法返國,只要另2位繼承人丙及丁同意,即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多數決要件,可申請以甲君A銀行存款200萬元繳納遺產稅;而國稅局受理丙、丁申請可經審核後,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向A銀行續行辦理繳稅事宜。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儘速持往指定金融機構,依規定辦理遺產存款繳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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