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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授權代客戶下單等5缺失 證券商遭金管會裁罰

2024/02/06 11:49

金管會表示,大展證券有未經授權代客戶下單等5缺失,予以開罰54萬元。(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證期局公告最新裁處案件,去年對大展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業務人員受理公司董事、未經授權以電話代理客戶下單,對高齡客戶交易高風險商品、未徵提交易聲明等5項缺失,因此,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核處分罰鍰54萬元。

證期局指出,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不得有其他庂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經金管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

本案為金管會檢查局於2023年2月16日至3月6日對大展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並揪出5項缺失行為。第1是公司朱姓董事去年1月12日及13日,以電話代理未授權其為代理人之客戶下單,張姓業務人員仍予受理且於委託書勾選交易方式為「當面委託」。

該公司董事及業務人員行為已分別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及第37條第22款規定。

第2項缺失是朱姓董事參與自營部門每日晨會,會議內容為股票市場狀況及可供投資標的訊息,惟未將其納入利益衝突檢核對象,例如:2022年朱姓董事帳戶與自營帳戶同日買賣相同股票,竟達95筆交易,已違反相關規定。

第3是大展證券辦理高齡客戶消費者保護,未訂定執行高齡客戶外之他人以電話代為指示交易之管控措施,及對高齡客戶交易高風險商品未徵提交易聲明書。

第4是辦理資訊安全作業之管理,對透過Internet於外部網路連線登入公司內部系統,未建立外部人員遠端連線管理規範,並留存檢視資料備查。

第5為辦理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作業,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還有,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未設置個人資料管理單位及定期提出自我評估報告提報董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及未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對此,證期局官員指出,上述缺失顯示該公司未能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且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已經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因此,依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予以處分54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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