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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座王貴鋒掏空10億停職3個月 台中銀、台中銀保經罰1500萬

2024/02/01 16:50

台中商銀董事長王貴鋒,涉掏空銀行10億元。(本報合成)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針對台中銀行董事長王貴鋒涉及挪用10億元公款,租豪車私人飛機、開招待所等,1月30日才遭到新北地檢署發動搜索並帶回,金管會今天也就銀行的內稽內控做出「行政處份」,分別開罰台中銀行1200萬元、台中銀保險經紀代理人罰300萬元,合計共1500萬元。

就主管部分,台中銀行董事長王貴鋒遭停職3個月,台中銀保經董事長賴麗姿及總經理許銘仁月薪減50%,為期3個月。

王貴鋒被約談後找來前金管會副主委、律師許永欽等人為其辯護,檢方則派出三名檢察官應戰;至於有「超跑達人」之稱的周哲男則請來前主任檢察官、律師連思藩辯護;賴麗姿則請來財經法資深律師吳佳潓辯護,聲押庭共耗時八個小時。

本案是金管會去年2月至3月間,進行金融檢查發現,並做出監理裁罰,與檢調單位這波主動搜索調查、並收押禁見,無直接關係。

由於本案涉及重大,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強調,日後若案情有進一步發展,可以就行政裁罰做進一步考慮;至於是否會解職董事長,必須等司法判決確定。

此外,就「違反事實理由及處分結果」方面,林志吉說明,金管會對該行檢查時發現,台中銀行及子公司台中銀保經子公司與特定授信戶及其相關企業往來密切,支付該授信戶及其相關企業廣告費及航空器、公務車與招待所的租金總計已逾10億元。

其中,涉有租用航空器與高價公務車等交易決策不當及未完善建立與辦理相關招標之內部作業程序,對授信戶辦理授信時,未依內部規定評估前揭相關企業之經濟實質關係與留存檢核紀錄,及該行未落實督導保經子公司等多項缺失。

金管會指出,該行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台中銀行有2大缺失:

1、該行租用航空器及高價公務車之決策顯有不當,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該行為拓展海外業務,自109年起租用航空器,13個月租金總計達1.04億元,期間均未使用,租用航空器之必要性之決策顯欠妥當,及109年9月至110年9月租用高價公務車提供禮賓接送服務,每月租金82萬元,租賃期間僅有2次客戶申請體驗,明顯不符成本效益。

2、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特定授信戶廣告費收入主要來自該行及保經子公司(例如:保經子公司107年支付該授信戶之廣告費,占該授信戶營收之90.5%、該行110年及111年支付該授信戶之廣告費,約占該行當年度廣告費支出之50%),且該行及保經子公司支付該授信戶及其相關企業廣告費及航空器、公務車與招待所之租金總計已逾10億元,惟該行對該授信戶辦理授信時,未依該行內部規定評估經濟實質關係及留存檢核紀錄,以利後續交易之控管。

另外,台中銀也未落實督導保經子公司,致保經子公司租用航空器的評估、租用公務車的招標與使用管理及招待所續租使用與留存紀錄等作業,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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