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以2023年上半年財報來看,有10家金控符合動用資本公積配息的財務要件。(資料照)
〔記者吳欣恬/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公布金控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的規範,分別需符合特定的財務要件,又以動用法定盈餘公積配息較為嚴格。若以2023年上半年財報來看,有10家金控符合動用資本公積配息的標準,卻沒有任何金控符合動用法定盈餘公積配息的要件。
金管會表示,金控要以法定盈餘公積配息,需符合4項財務要件:
1、資本結構:金控分配後法定盈餘公積須達實收資本總額的50%。
2、資本適足率:分配後金控資本適足率須達120%以上,且各子公司應符合「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銀行子公司流動準備比率、流動性覆蓋比率、淨穩定資金比率不得低於法定比率。
3、財務健全度:金控及各子公司最近一次經主管機關金融檢查,以及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報所提列的備抵損失、備抵呆帳及各項準備提列,應達各業別相關法令規定。
4、財務結構:金控最近一年度雙重槓桿比率未逾115%。
如果金控要動用資本公積配息,則僅須符合兩條件,分別是資本公積來源應符合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所列資本公積;且配息後,金控及子公司的資本適足率應比照以法定盈餘公積配息的標準。
金管會表示,以2023年上半年財報來看,有10家金控符合動用資本公積配息的財務要件,包括華南金、富邦金、國泰金、永豐金、玉山金、元大金、台新金、第一金、國票金及台灣金;但無任何金控符合以法定盈餘公積配息的規範。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說明,金控業者通常是以累積未分配盈餘配發現金股利,動用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者較少見,而只有以兩公積配發現金股利者才適用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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