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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分業經營!金管會開罰法巴產壽險1500萬 法巴人壽總座停職6個月

2024/01/18 17:25

法巴人壽和法巴產險台灣分公司因公司治理運作及內控制度有重大缺失,遭金管會分別開罰900萬元和600萬元。(資料照)

〔記者吳欣恬/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宣布對法國巴黎人壽台灣分公司及法國巴黎產險台灣分公司的處分案,因兩公司治理運作及內控制度有重大缺失,多達5項違規事實,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因此核處法巴人壽罰鍰900萬元、法巴產險罰鍰600萬元整;法巴人壽台灣分公司戴姓總經理停職6個月,資訊部李姓主管調降每月月薪30%,為期6個月。

金管會說明兩公司5大違規事實:

1、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兩公司的母公司-法國巴黎保險控股公司設有亞太區總經理一職,並由其指派台灣區總經理負責管理台灣區相關事宜。但台灣區總經理對於兩家分公司的業務運作具核決權限,且法巴產險、法巴人壽的負責人及法巴人壽高階主管,同時擔任台灣區組織職務,因此同時具有核決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業務的權限,不符產壽險分業經營原則。

2、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對於資訊作業委外事項涉及使用雲端服務,未事先取得金管會核准。

3、法巴人壽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須提供的收入或財務證明採取簡化核保措施,未落實財務核保。

4、法巴人壽有未經核決主管同意即逕行通知受託機構辦理資訊專案開發事宜,辦理與利害關係人交易的相關評估作業有由台灣區組織主導的情形。

5、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總務作業委外處理,超出金管會所訂委外事項的範圍,並將檢查報告交付給分公司職務無關的人保管,金管會說明,這是將檢查報告電子檔交由委外受託機構。

金管會表示,依據上述5項違規事實,顯示法巴人壽在人事管理、核保、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及其他各種業務等的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失;法巴產險則在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等的內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失,雙雙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依保險法分別核處900萬元和600萬元。並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並令法巴人壽自本裁處書送達隔日起,法巴人壽台灣分公司戴姓總經理停職6個月,資訊部李姓主管每月月薪調降30%,為期6個月。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要求負責人落實執行公司治理,建立重視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之企業文化,以健全公司經營。

對於被金管會開罰一事,法國巴黎人壽表示,尊重主管機關的決定,也制定相關改善措施以符合主管機關的期待。法巴人壽強調,營運一切正常,保戶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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