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大富媒體、凱擘未履行結合負擔 公平會裁罰合計1億

2024/01/16 19:25

公平會重罰大富媒體、凱擘共計1億元罰鍰。(資料照)

〔記者歐宇祥/台北報導〕公平會今日宣佈,大富媒體、凱擘以及其所屬的12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因沒有履行公平會2010年的結合案件決定書第5、第8項負擔,公平會今依公平交易法第1項規定,以法定最高罰鍰金額重罰大富、凱擘各5000萬,共計1億元罰鍰。

公平會說明,2010年間大富為了取得凱擘和其旗下12家有線電視系統,向公平會申報結合,當時考量大富、台灣大(3045)關係密切,為確保結合後彼此獨立經營,避免凱擘因在有線電視系統、頻道代理的市場佔有率增加,而濫用市場力量,因此要求大富、凱擘和12家業者若未經公平會同意,不得與其他有線電視頻道提供者(含頻道代理商)連聯賣、共同銷售頻道節目等13項負擔。

13項負擔均是結合申報過程中,大富、凱擘主動提出將予以遵守,公平會考量後、始同意該結合案。但經由公平會調查,凱擘旗下12家有線電視業者長期在未經同意下,與台灣大集團的台固媒體旗下5家有線電視系統,以及浩鳴旗下2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在基本頻道採購、頻道租賃、客戶服務等有線電視重要核心業務共同營運、共用人力資源。

同時,凱擘在銷售代理之頻道節目過程中,亦與台灣大集團的優視傳播,以及浩緯、浩鳴等頻道代理商共同銷售頻道,顯未履行上述結合負擔內容。

公平會指出,頻道代理商、有線電視系統屬於上下游交易關係,凱擘透過旗下12家系統經營者與其他7家有線電視系統,共19家共同經營,再與其他頻道代理業者聯賣頻道節目,已增強其在有線電視產業上下游的市場力量,而有市場力量濫用及市場封鎖之疑慮,例如得以增加其他頻道供應業者營運成本、迫使頻道代理商接受授權條件,或藉由控制頻道上下架等方式,擠壓弱勢頻道生存空間等,對於市場競爭秩序影響甚鉅。

公平會表示,凱擘的母公司大富作為負擔履行義務人,卻任由凱擘與其他有線電視系統共同經營,並與其他頻道代理業者共同銷售頻道節目,未加以管理、監督,而大富、凱擘明知結合案對限制競爭疑慮至深,自行提出會遵守承諾,卻持續從事共同經營、聯賣行為,對於有線電視系統及頻道代理市場明顯產生不利之影響

公平會認為,其違法行為應受責難程度甚高,因此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以法定最高罰鍰金額,各處大富媒體、凱擘各5000萬元。

公平會表示,本案違法行為甚為隱晦,經多方審慎查證,始確認違法事證明確,並提醒,公平會作成結合案件決定後,仍會持續追蹤相關負擔執行情形,並不會因負擔時隔久遠而懈怠。參與結合事業如未履行結合案件決定書所附之負擔,依法除罰鍰外,另可禁止結合、要求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營業、免除職務或其他必要之處分,參與結合事業應切實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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