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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國支付寶代付牟利涉地下匯兌竟無罪 高院改判餐具業者2年徒刑

2024/01/04 15:00

經營餐飲器具公司的虞姓男子提供中國「支付寶」代付服務牟利,被訴涉地下匯兌,一審判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成功,高等法院依銀行法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經營餐飲器具公司的虞姓男子,被控提供國人使用中國地區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寶」代儲值、代支付服務牟利,涉地下匯兌,但一審以罪證不足判虞男無罪,檢察官指控判決不當,提起上訴成功,高等法院審理後撤銷無罪判決,今以「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改判虞男2年徒刑、緩刑5年,支付公庫20萬,並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判決指出,經營餐飲器具公司的虞姓男子基於幫助的犯意,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幫助陳姓男子以「 TW711 交易網」網站,提供我國民眾使用中國地區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寶」的代儲值、代支付服務及中國地區「微信」、「 QQ 」通訊軟體所屬「電子錢包」的代儲值等功能,非法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檢警起訴指控,虞男犯行獲得陳男給付 6萬元報酬,而陳男在虞男協助下,因非法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行為,獲利共計1億1302萬多元。

不過,桃園地院審理認定虞男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檢方指控一審判決不當,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指出,「 TW711 交易網」是長期提供會員依該網站公布的新台幣兌換人民幣匯率計算出金額,以新台幣匯至前開帳戶後,委由「 TW711 交易網」於中國地區代為儲值、支付以人民幣計算的「支付寶」或「微信」、「QQ」通訊軟體的電馬錢包服務,應屬銀行法規範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的範疇。

高院認為,依全案卷證資料,難以認定虞男涉嫌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或與陳男有犯意聯絡,虞男所為應屬幫助犯,觸犯「幫助非法非法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經依刑法第30條第2項、第59條規定,遞減其刑後,審酌其犯罪情節、手段、犯後坦承犯行等情狀,今改判2年,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20萬元及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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