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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放寬CFC豁免規定 公告低稅負國家名單

2023/12/25 18:55

財政部修正CFC適用辦法,調整微量豁免門檻防止濫用規定計算範圍等。(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及個人CFC(受控外國企業)適用辦法,調整微量豁免門檻防止濫用規定計算範圍,並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的過渡措施,且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為防杜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今年起CFC制度上路,明年5月首度申報,財政部初步估算,約720家上市公司及520上櫃公司持有CFC,明年報稅可能適用CFC制度,但實際情況須待明年申報後才能統計。

財政部說明,CFC訂有2項豁免規定,包括具實質營運活動及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符合任一豁免規定均可免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但為避免納稅人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納稅義務人(個人含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逾700萬元,應就各CFC當年度盈餘為正數者計算所得。

不過,考量CFC符合「具實質營運活動」者,當年度原即不適用CFC制度,而不符合豁免規定者,納稅人僅以CFC當年度盈餘按其「直接」持有股權比率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因此將判定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逾700萬元的計算範圍,限縮於納稅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的CFC。

財政部並表示,考量CFC於2023年度獲配投資收益多屬CFC制度施行前的累積損益,又部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2022年度盈餘受當地法令限制,2023年度始得決議分配,因止提供CFC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的2022年度以前盈餘免列加項措施,並給予額外3個月決議分配盈餘期間,即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2024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項。

此外,考量FVPL所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數短期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財政部修正放寬納稅人得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FVPL評價損益,待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財政部也公告更新「低稅負國家及地區」參考名單,包括安吉拉、澳門、愛爾蘭等30個營所稅低於14%的國家或地區;以及貝里斯、香港、馬來西亞等51個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的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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