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今日召開第2次離岸風力發電區塊3-2期開發草案說明會。(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廖家寧/台北報導〕經濟部今日召開第2次離岸風力發電區塊3-2期開發草案說明會,本次調整內容包括產業關聯性項目總分提高至115分,以及行政契約新增「有條件給予併網1年彈性」的機制與展延條件。國內外施工船舶量能不足,也納入行政契約不可抗力/不可歸責事由。
選商時程上,經濟部能源署表示,由於毋須提供正式商業合約(待融資到位才需提供),且為讓開發商充分運用天氣窗進行探勘,時程上將在11月公告區塊開發3-2期選商機制,明年3月選商收件截止,明年4月公布選商結果。
經濟部表示,倘各界尚有寶貴意見,亦請在11月17日前提供經濟部,作為機制調整參考。
區塊開發3-2期完工併網年度在2028年至2029年,本次草案調整內容新增併網年度1年的彈性 。
展延條件部分,若有不可抗力/不可歸責事由無法如期完工,應在期限屆至前90日內提出書面說明申請審查,每次展延上限不超過6個月。
產業關聯方案部分,項目調整為24項,且總分提高至115分,其中製造業20項計100分,技術服務業4項計15分。 其中,水下基礎與風力機機艙組裝,以在地化製程多寡,給予不同分數;風力機扣件、風力機葉片材料、主要施工船舶海事工程服務、風場主要設施運維服務等項目可彈性選擇。
以套管式水下基礎組裝銲接方案為例,全製程在地組裝可得項目總分18分,最終大組與半成品在地組裝得11分,僅有最終大組在地組裝則得7分。
主要施工船舶海事工程服務項目配分6分,使用任一類型的本國籍主要施工船舶(基礎安裝船、海纜鋪設船、風力機安裝船)達1艘以上即可得6分。如果1家以上申請案在選商時承諾使用相同本國籍主要施工船舶,則依照容量分配總排序較前的獲配者優先使用。
針對申請案場址規劃不當,影響附近風場作業,產生畸零空間一事,能源署表示,開發商應提出合理的申請案場址範圍,需符合海域空間充分利用原則,以讓海域空間資源得以有效運用。
競比價格方面,以每度2.49元為上限,以每度0元為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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