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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收取違約金 國稅局:須申報綜所稅

2023/10/09 08:0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東向房客收取違約金,也要申報綜所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房客租店面營業,因營運困難而結束營業,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房東收取的違約金如何申報綜所稅?高雄國稅局表示,房東向房客收取違約金,並非提供財產給他人使用所收取的代價,屬於其他所得,房東可減除必要費用後,申報綜所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租賃所得」指財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所收取的代價,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至於房東向房客所收取或由押金抵扣的違約金,並非提供財產與他人使用所收取的代價,而是房客未依約定完成承租期間或其他可歸責房客事由所為之給付,屬於其他所得,房東因取得該違約金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訴訟費、寄送存證信函費用等),仍可減除。

舉例說明,房東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2022年1至12月,每月租金10萬元、押金20萬元,房客於2022年6月底中途解約,房東收取1至6月租賃收入60萬元,違約金20萬由押金抵扣,若未提示租賃收入的必要成本及費用,按財政部公告費用率43%計算,則房東2022年度綜所稅應申報租賃所得34.2萬元〔60萬×(1-43%)〕及其他所得20萬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房東因房客提前解約而未退還的押金,若房客有積欠房租,以該押金抵付積欠租金,則為租賃所得;如未積欠租金,以押金抵付違約金,則為其他所得,都要申報繳納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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