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條例」擬修法,明訂除3類情形外,公有地一律要參加危老重建。 (記者徐義平攝)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內政部提出「住宅法」、「危老條例」等兩項修正案,今由行政院通過並將送立院審議,前者主要是增訂租金補貼資訊不得做為查稅依據,並放寬弱勢認定資格,從3名未成年子女下調為2名;後者則是明訂除3類情形外,公有地一律要參加危老重建。
根據內政部針對公益出租人的三稅減免統計,去年減徵房屋稅戶數約12.61萬餘戶、減徵地價稅約9.35萬餘戶、減徵綜合所得稅約12.27萬餘戶,總計減徵稅收戶數約34.24萬餘戶。
不過,因部分房東仍存有被查稅疑慮,因此,此次修正「住宅法」,增訂租金補貼資訊不得做為追溯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等稅捐依據。
至於,「危老條例」修正案,公有地除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面積達重建計畫土地面積5成以上,或公有地面積占整個重建計畫範圍3成以上且符合可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等三類情形以外,其它公有地如遇到危老整合應一律參加重建。
公有地協議合建 需經由估價師查估分回比率
內政部指出,現行「危老條例」規定,危老案重建計畫範圍需取得100%同意才能夠推動,但如遇到公、私有地夾雜情形,則往往曠日廢時,因此,新增三類例外情況,其它一律要參加危老,並排除其他公有財產管理規定。
不過,為保留公有地參與彈性,修正案也明訂公有地可透過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者其他法令規定進行危老重建,若是採用協議合建,對於重建前、後公有土地,以及公有合法建物價值計算,則需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並依循公有地評估審議機制,跟起造人協議重建後分配的房地產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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