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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預告修正CFC辦法 排除未實現金融評價損益

2023/10/03 16:02

財政部預告修正CFC辦法,共有9大修正重點。(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已於2023年生效,企業及個人將於2024年5月首次申報CFC投資收益。財政部近日預告修正CFC辦法,共有9大修正重點,包括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可自CFC當年度盈餘排除等。勤業眾信會計師張瑞峰指出,修正內容包含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有重大改變且複雜化,將影響CFC投資收益計算及應納稅額多寡,對企業及個人申報CFC皆有重大影響。

勤業眾信說明,這次修法增訂信託財產為境外低稅負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時,屬同一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為關係人,但受託人為所在租稅管轄區主管機關許可的信託業者時,視為非關係人。此修正於個人申報CFC時應特別注意,若將CFC股權信託移轉所有權予受託人仍可能須適用CFC相關規範,勿掉以輕心。

此外,財政部公告的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不包含各租稅管轄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因此態樣繁多且相關資訊未必對外公開,須就個案事實判斷。張瑞峰提醒,納稅人勿以未列於財政部公告的參考名單即可免除CFC申報義務。

財政部並修正豁免適用CFC規定門檻的計算方式,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黃彥賓說明,計算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小於豁免門檻700萬元時,就具有實質營運活動的CFC當年度盈餘,將不列入700萬元計算範圍,此部分修正將使納稅義務人更有利於達到豁免門檻。

資誠會計師林巨峰指出,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更加複雜,且對企業透過CFC處分非低稅區轉投資事業股權產生財會與稅務不同的損益處理方式,建議企業於投資架構調整前應事先評估CFC影響數。張瑞峰則提醒,此修正導致以往認為組織架構重組按帳面價值移轉無損益產生故無CFC當年度盈餘影響數的概念改變,集團企業若有於2023年度進行海外架構重組仍會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而提前課稅,只是影響數限於2023年度CFC生效後部分。

這次修正預告最大改變為,考量「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所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數短期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企業所能操控,定明營利事業得選擇於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列為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之加減項。林巨峰說明,即未實現評價損益,可選擇先排除,待處分或重分類時再將已實現損益計入CFC盈餘課稅。

張瑞峰指出,這次也增訂營利事業自CFC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若與認列CFC投資收益時的匯率不同產生的差異數,應列為獲配年度兌換損益。同時增訂CFC財務報表的報導期間應與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所屬會計期間相同,以免CFC盈餘計算因會計期間不同而複雜化;此外,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相關報表者,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另,這次修法也刪除營利事業取具境外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須經台灣駐外機關驗證的規定,但中國地區除外。此外, 增訂營利事業應備妥足資證明CFC符合實質營運活動豁免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且應於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日起1個月內提示,欲申請展延者,應於期間屆滿前申請,且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並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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