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間,當時仍為大同公司董事長的林郭文艷(左),在證交所召開記者會,說明股東會事宜。(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大同公司3年前發生經營權之爭,當時擔任大同董事長及總經理的林郭文艷擔任股東會主席,表態以禁止中資參與及未向主管機關登記併購等理由,要求28戶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罪;台北地檢署認定,她是聽律師團建議,主觀上沒損害大同利益的意圖,將她不起訴,經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林郭文艷獲不起訴確定。
此案起源於2020年6月30日,大同召開股東常會,由林郭文艷擔任會議主席,當時林郭文艷指示會議司儀,以禁止中資及未向主管機關登記併購目的等理由,宣布當時持有大同53.32%股份的28戶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且拒發給這些股東表決票與選舉票,以致該次董事改選,林郭文艷為首的9席董事全數當選;而隔天7月1日,大同股價即暴跌,當日市值大減49億元。
身為大同小股東的名嘴蔡玉真等人,當時不滿林郭文艷陣營的動作,向北檢控告林郭文艷等人涉嫌違反證交法之特別背信罪;蔡指控,經濟部認定大同股東會出席未過半而無效,公司耗費大筆金錢(舉辦該次股東常會相關費用合計約1742萬4000元),卻召開一場無效的股東會,更嚴重的是,這場股東會導致大同股票被打入全額交割股,林郭文艷為個人利益,讓全體股東付出單日股價跌停、市值蒸發49億元的慘痛代價。
林郭文艷庭訊時否認犯行,辯稱她以會議主席身分宣布股東會開始後,委請律師代為宣讀剔除28戶股東之表決權、選舉權,該份文稿是律師擬的,當時因大同的股權、經營權爭執問題已持續好幾年,金管會對於中資購入大同股權已有3次裁罰,當時大同公司團隊對於某些股東的資金有意見,她與法務部門徵詢律師的意見後,因她本身沒有法律專業,所以倚重律師的專業意見,才於股東會上宣布剔除違反相關規定的股份表決權與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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