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提醒民眾,境外地下保單存在4大風險 ,違規銷售可罰2000萬(資料照)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13日)示警,呼籲民眾切勿購買未經金管會核准通過的「境外地下保單」;此外,依保險法規定,凡是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2千萬元罰金。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凡是未獲金管會許可而於臺灣境內經營保險業務,其代理或銷售之保險商品,即俗稱「地下保單」,並多來自於境外。
首先,從投資人的立場來看,由於未經金管會審查通過,消費者如購買此類之境外保單,可能會產生4大風險:
第1、未受我國保險法保障之風險。因簽發境外保單之公司設立於國外,其不受我國保險法所規範,亦不在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消費者須自行承擔風險。
第2、遇有保險爭議,可能產生無法申訴及無法理賠之風險。由於簽發境外保單之保險公司在我國未設立據點,遇有保險爭議或理賠申請,投保人需自行接洽國外簽發境外保單之公司辦理,其可能發生無法獲得妥善之爭議處理或理賠之風險。
第3、保單契約不易理解之風險。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消費者不易理解保單之相關權利及義務,即使附有中文譯本,亦可能因契約內容認知差異,衍生爭議。
第4、無法享有我國稅法優惠。由於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因此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為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之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保險局強調,消費者切勿輕信透過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公司,以社群媒體、電子郵件等方式,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保險商品,以維護自身權益及保障財產安全。
其次,就銷售或招攬境外地下保單之責任,保險局表示,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金管會呼籲大眾切勿以身試法。
另外,消費者若有發現招攬境外保單之具體事證,可檢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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