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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部媒體議價報告2大建議 提醒立法可能風險

2023/08/29 21:57

數位發展部近日提交「數位平台與媒體議價」立法方向與架構研析專題報告。(記者徐子苓攝)

〔記者徐子苓/台北報導〕針對新聞平台與媒體議價,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先前要求,數位部應整合媒體議價各種模式、研擬行政院版本及最終立法方向,在8月底前向委員會提出報告。數位部近日已提供報告,並提出2大建議:持續關注國際立法趨勢與效應、主管機關認定。

數位部報告指出,國際上法律模式大致分為:議價協商、著作鄰接權、基金,其中在歐盟通過《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後,Google已與來自15個不同的歐盟國家、1500個不同規模的出版品達成商業協定。

報告說明,目前我國已有4位立委提出草案版本,大致參考澳洲《新聞媒體議價法》為立法體例與架構,並採取多階段協商程序的立法設計;除議價協商之外,在部分的草案版本中,併行提出設置特別基金(數位基金)的制度。

數位部針對草案提出2大建議,第1,持續關注國際立法趨勢與效應,加拿大在通過《線上新聞法》後, Google與Meta均立即宣布,將逐步終止在平台上提供加拿大新聞媒體的新聞內容。因此數位部認為,立法的推動應持續觀測國際法制行動,對於推動立法的方式、時機、模式等,及推動後可能產生的風險,均有必要與相關利害關係人進行溝通,以建立產業與社會共識。

第2,關於立法架構與主管機關,從議價協商機制而論,立法思維不同影響了相關執法機關的選定,例如澳洲是建立在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議價能力不對等的前提下,並將相關法規修訂於競爭與消費者法,本質上屬於競爭法的一環, 並由澳洲通訊暨媒體署協助認定合格的新聞媒體。

至於加拿大,是由文化遺產部提出,立法背景在於保護與促進新聞媒體的數位轉型與永續發展,而執法機關也由文化遺產部下,執掌監理的獨立機關「加拿大無線廣播電 視暨通訊委員會」擔任。

因此,數位部表示,未來我國新聞媒體與大型數位平台議價法制,也須思考我國對於此一議題的立基點為何,是以公平競爭的前提出發,或是以獲得資源做為維護我國新聞媒體的永續發展為目標,但無論由哪個機關擔任主管機關,皆涉及跨部會權責,需各部會共同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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