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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預告囤房稅2.0草案 7大重點一次看

2023/08/19 06:13


首次上稿:08/18 21:53
更新時間:08/19 06:13

財政部昨預告「囤房稅2.0」草案,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基準日,若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則要在3月22日前申報。(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昨日預告「囤房稅2.0」草案(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調高為2%至4.8%,改採全國歸戶,民眾若要適用自住稅率,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遷入戶籍;且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若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則要在每年3月22日前申報,明年7月起實施,後年5月開徵。

草案明定,為使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及單一自住房屋一定金額有其準據,以免2.0方案形同虛設,且為使發展類似的地方政府訂定稅率不致差異過大,明定地方政府得參考財政部公告基準訂定。若地方政府已訂定差別稅率等,且符合財政部公告基準,卻仍造成稅收損失,將由中央政府補足;未訂定差別稅率者,則依財政部公告基準課徵明年7月起的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1、就納稅人持有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調高法定稅率至2%~4.8%(原為1.5%~3.6%),地方政府均「應」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2、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的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降為1%,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稅率1.5%~2.4%(原為3.6%);建商待銷售房屋持有年限在2年以內者,稅率調整為2%(原為1.5%)~3.6%;超過2年則適用稅率2%~4.8%。

3、考量城鄉差距及居住習慣差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不同,授權地方政府分別訂定其適用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的房屋現值金額。

4、為使地方政府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的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及差別稅率有其準據,以免2.0方案形同虛設,且為使發展類似之地方政府訂定之稅率不致差異過大,明定地方政府得參考財政部公告的基準訂定。

5、明定地方政府已訂定差別稅率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的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且均符合財政部公告的基準,如仍造成稅收實質淨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未訂定差別稅率者,應依上述基準計課2024年7月1日起的房屋稅。

6、修正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及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納稅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7、明定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的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並排除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持有者適用。

財政部表示,「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已辦理預告,預告期間自8月18日至9月18日止,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後,儘速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期於今年底完成修法,明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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