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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中資炒作大同股票 台商鄭文逸二審判13年半、不法所得12.5億沒收

2023/06/28 10:53

台商鄭文逸等人被控引進中資共同炒作大同股票,高院判鄭13年6月、不法所得12.5億應追徵、沒收。(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大同公司市場派、台商鄭文逸被控夥同股市炒手鄒興華、金主林振興及鄭的秘書張湘羚等人,與中國房地產商任國龍合謀,引進中資炒作大同股票,不法獲利高達31億多元,但鄭等人否認不法,高等法院今維持一審見解,依違反證交法仍判鄭文逸13年6月徒刑,犯罪所得12億5717萬多元應追徵、沒收。還可上訴。

台商鄭文逸等人被控引進中資共同炒作大同股票,高院判鄭13年6月、不法所得12.5億應追徵、沒收。(記者楊國文攝)

其他同案被告方面,林判刑9年10月(與一審相同),犯罪所得3億897萬多元應追徵沒收;鄒4年8月(一審判4年6月),犯罪所得2669萬多元應追徵、沒收;張3年8月(與一審相同);掮客張莒華判刑4年(一審原本判無罪)。多名被告今均到庭聆判,但迴避本報記者採訪。

起訴指出,鄭文逸2016年認為大同擁有上千億元的土地資產,股價遭嚴重低估,應有利可圖,且大同董事會將於2017年5月11日改選,他有意介入大同經營權,並打算趁勢炒股獲利,因資金不足,找來中國房地產開發商、上海龍峰企業集團負責人任國龍提供資金奧援。

鄭文逸自2016年9月起,自備5億元,另由任國龍以境外轉帳匯款等方式,取得港幣2億元(約新台幣8億多元),另外,鄭又提供數千萬元資金給鄒興華,連同鄒的自有資金、鄭申請所獲取的5.75億元融資額度,再向金主墊款13億元,共32億元資金投入炒作大同股票。

檢方查出,鄭文逸等人利用56個證券帳戶,以相對成交等方式,拉抬大同股價,使大同股價自2016年9月起每股5.48元攀升至同年12月底的9.54元,之後鄭再聯繫任國龍以香港證券帳戶進場買進大同股票,拉抬第二波漲幅,至2017年2月10日,盤中每股一度高達20.65元。

大同董事會改選前股票停止過戶日為2017年3月13日,鄭等人雖對外佯稱鄭將爭取經營權,卻趁機逢高賣出大同股票,不法獲利達31億多元。北檢依違反證交法將鄭、鄒、林、張4人起訴。至於任國龍,因均未能傳喚來台應訊,被北檢依證交法發布通緝中,不在台北地院審理範圍。

鄭等人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股票交易都是個人判斷與投資行為,並無共謀炒股,也與任國龍買賣大同股票的行為無關,如果有對應成交情形,也是撮合機制下偶然發生。

北院審理認定,鄭等4人聯手中國房地產商任國龍,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涉共同炒作大同股票,不法獲利達31億2385萬多元,依違反證交法判鄭13年6月,犯罪所得12億5717萬多元沒收;林9年10月,犯罪所得3億897萬多元沒收;鄒4年6月,2億568萬多元沒收;張女判3年8月,掮客張莒華無罪。

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今日宣判鄭4人均有罪,且鄭仍重判13年6月,另外改判張莒華4年徒刑。

民事求償部份,投保中心代逾百名投資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北院去年判鄭等4人應連帶賠償6386萬多元,已上訴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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