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銀理專不當挪用客戶之間的款項,遭金管會開罰800萬元(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開罰台新銀行800萬元,主要是因為理專人員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及不當行為,包括:挪用不同客戶之間款項,時間長達11年,受害客戶9人,所涉金額1617萬元。
不過,金管會表示,這次違失態樣與過去較不同,理專主要是為了拉抬業績,並未自己私吞客戶款項,因此,罰鍰金額較低。
對此,台新銀行也主動回應,針對前理專挪用客戶款項案,為該行主動發現通報金管會,並於第一時間聯繫受影響客戶,提供補償,保障客戶權益。對於主管機關裁罰,台新銀虛心接受,並再次對受影響客戶表達歉意。
在違失事實方面,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表示,本案是客戶向銀行檢舉才爆發,台新銀前理財專員蘇員自2011年1月至2022年5月間,以「保證獲利方式」向客戶(簡稱A群客戶)銷售金融商品。
不過,蘇姓理專為履行其獲利承諾,於自行資金調度無法彌補缺口後,竟然以協助其他客戶(下稱B群客戶)投資金融商品或繳納續期保費,請B群客戶臨櫃提領現金,並於行外交付,或是請B群客戶直接轉帳至A群客戶等方式挪用款項。
此外,過去台新銀曾因為理專盜領而被開罰3000萬元,為何這次只有罰800萬元?
童政彰回應,相較於台新銀行過去發生的理專盜領弊案,包括:新莊、中和分行等,都屬於理專本身的舞弊行為,例如:保管客戶印鑑、甚至製造假收據等,並且把客戶的錢放在自己口袋;而這次是理專要衝業績,但資金調度出現缺口,而請B群客戶把錢轉帳至A群客戶之挪用行為,因此,行為風險態樣不同。
銀行局指出,台新銀行本次仍有三大缺失:
1、「未完善建立檢核客戶帳戶交易訊息控管措施」:該理專於臨櫃現金存入A群客戶帳戶時,利用存摺備註欄位註明金融商品名稱,令A群客戶誤信有正常配息或獲利。
這顯示該行管理單位未適時建立相關監控機制,以綜合審視理專銷售行為之合理性;存匯人員及覆核主管對於上述蘇員異常行為,未有風險意識及主動陳報業務執行過程發現之異常態樣。
2、「未落實督導及管理理財專員遵守行為準則等規範」:該行已明定員工執行業務之行為規範,惟本案蘇員以保證獲利不當方式銷售金融商品,未充分向客戶揭露金融商品之風險,並確保該商品對客戶之適合度,且未確實辦理客戶交易事項,違規行為期間長達11年5個月,顯示該行未落實對蘇員遵循內部規範之督導管理。
3、「未落實執行理財專員輪調機制相關程序」:該行已建置客戶移轉管理機制,惟該行案關單位就隨蘇員移轉之客戶審查作業,未留存相關核定軌跡,以利後續查核。
對此,台新銀行強調,已全面檢視相關作業流程,強化內部控管機制及作業監控管理,未來將持續嚴格要求同仁恪遵員工行為準則,遵循金管會政策,以期有效落實公平待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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