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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炒股二審判有罪 金管會:見解獲高院認同

2023/06/01 21:10

金管會強調,TDR就是證交法規範之有價證券,司法實務判決已經再次肯認。(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臺灣高等法院昨日(5/31)就TDR炒作案件進行二審宣判,鍾姓被告被判處17年6個月的徒刑。對此,金管會今天發表聲明,強調法院判決之理由,是認為TDR是「經主管機關核定受證交法規範之有價證券」,此不僅與金管會見解相同,也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及「刑罰明確性原則」。

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表示,台灣存託憑證(TDR)是表彰外國公司股票權利之憑證,核屬前財政部證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授權,於民國76年9月12日第900號公告之有價證券範圍,符合憲法授權明確性要求,又證交法已經就各類證券不法行為之構成要件及刑事責任明確規定。

證期局並點名,包括戴銘昇、郭土木、王志誠等三位「鑑定人」之見解相異,並僅以法律字義為依據,而未能探究TDR之經濟實質,更與主管機關及證券發行交易市場中關係人之認知相悖離,並無可採。

「TDR就是證交法規範之有價證券,已經司法實務判決再次肯認。」張子敏表示,日前外界曾指稱金管會尚未修正證交法,有侵害人權之虞或偽造文書等,顯然與事實不符。

張子敏強調,由於不法炒作TDR,對資本市場秩序及交易公平之影響甚鉅,因此,依法訴追不法行為之刑事責任,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乃金管會維護資本市場公平正義之一致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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