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列報扶養子女 國稅局認定順序一次看

2023/05/18 07:45

高雄國稅局表示,離婚夫妻申報綜所稅時,若重複列報扶養同一子女,國稅局將依規定認定由哪一方申報。(記者鄭琪芳攝)高雄國稅局表示,離婚夫妻申報綜所稅時,若重複列報扶養同一子女,國稅局將依規定認定由哪一方申報。(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高雄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後,兩人各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若重複列報扶養同一子女,根據財政部函令,國稅局會依相關順序認定可列報子女免稅額之人,最好是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高雄國稅局說明,離婚夫妻重複列報同一子女免稅額,國稅局會依照下列順序認定可列報之人:1.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2.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3.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4.衡酌納稅人與前配偶所提出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至於「實際扶養事實」,高雄國稅局表示,可參考下列情節認定: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 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4.取得受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5.其他扶養事實。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0年與配偶乙君離婚,雙方同意1名尚未成年女兒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登記為乙君,但甲君須每月給付扶養費給該名女兒至成年;2021年度綜所稅申報時,甲君與乙君均申報該名女兒免稅額。國稅局查核時,甲君雖主張按時給付扶養費,但因其未能與乙君達成協議,國稅局依上述規定,以該名女兒是由乙君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並與乙君共同居住,由其照顧生活起居,認定由乙君列報女兒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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