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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服法修正案今起生效 縮短移工失聯遞補等待期

-0001/11/30 00:00

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條文今起生效。(勞動部提供)

〔記者徐子苓/台北報導〕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條文今(12日)生效,產業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縮短為3個月,家庭看護移工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縮短為1個月,另家庭看護移工與雇主合意轉換新雇主,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無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也可直接申請遞補新移工。

勞動部說明,自2023年5月12日起,移工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報入出國機關及警察機關後,產業雇主可於行蹤不明發生日滿3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雇主可於移工行蹤不明發生日滿1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

若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仍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自廢止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滿1個月後,也可申請遞補新移工。

至於在今天法令生效前,雇主等待遞補期間有符合新法規定的標準,如何申請?勞動部表示,移工如果在5月12日前發生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後,產業雇主自移工失聯發生日起已等待遞補滿3個月以上且未滿6個月,家庭看護雇主自於移工失聯發生日起已等待遞補1個月以上且未滿3個月,雇主也可以向勞動部線上申請遞補。

勞動部舉例,移工如果在6月1日發生行蹤不明,產業雇主得自當日起算滿3個月,即同年8月30日起可申請;家庭看護雇主自發生行蹤不明當日起算滿1個月,即同年7月1日起可申請。

另外,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雇主,若經勞動部於6月1日發函廢止聘僱許可,外籍家庭看護工自發文日起算滿1個月且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的翌日,即7月2日起雇主得申請遞補。勞動部也提醒,符合申請的雇主,最晚應在得申請遞補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勞動部強調,雇主如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雇主,並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在移工未出國或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前,移工生活照顧及安排移工依期限出國等責任,原雇主仍須負擔;原雇主若未辦理手續安排移工遵期出國,將會違反《就業服務法》,並處以罰鍰及不予許可及廢止聘僱許可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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