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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公聽會 金管會3大理由不支持修法

2023/05/11 15:52

針對財委會舉行公聽會討論TDR修法,金管會3大理由,仍表達反對未變(記者王孟倫攝)針對財委會舉行公聽會討論TDR修法,金管會3大理由,仍表達反對未變(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立院財委會今天舉行臺灣存託憑證(TDR)之修法公聽會。金管會出具報告基於3大理由,包括:第1、TDR是證券交易法第6條授權明訂之有價證券;第2、司法實務亦肯認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第3、存託機構、保管機構及TDR之定義已於相關子法明定,因此,建議維持現行條文,無修正之必要,。

財委會今天召開「證券交易法第4條及第165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由於本案具有高度爭議性,去年5月財委會就已經排入審查,但最後決定擇期再審。

回顧過去,去年5月,金管會就已經表態不支持修法,理由包括:TDR早已納入證交法的有價證券範疇、不需要再修法,更無違憲疑慮,司法實務也是如此認定等。

針對這次公聽會,金管會仍持反對修法態度。金管會表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 3 月 26 日刑事判決指出,76 年 900 號公告已明確敘明其授權依據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後段,本公告將具有「外國」、「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納入我國證券交易法規範,符合同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在保障投資,及在第六條有價證券之規範範圍。

金管會強調,依立法目的與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綜合判斷,並無逾越證券交易法之授權;且依大法官 108 年 9月 27 日第 1497 次會議決議,因此,現行 TDR 客觀上尚難謂有何違反授權明確性、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未有違憲情形。

此外,金管會表示,TDR 為受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且證券交易法相關條文就各類證券不法態樣之構成要件及刑事責任、已有明確規定,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及刑罰明確性原則,發行人或投資人於證券市場倘涉不法行為,自應依法訴追其不法行為應負擔之刑事責任,以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換言之,尚無違反人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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