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從泰山案看獨董當然解任之議題

2023/05/03 21:48

近期泰山公司一席獨立董事於審計委員會進行至一半時,突遭泰山公司大股東龍邦之代表人劉董偕大批警察帶走之新聞,引起各界關注。(本報資料照)

廖義銘(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兼海洋法政事務研究中心主任)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近年推動之公司治理,有多項推動措施都與強化獨立董事獨立性、提高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人數或比例有關,可見獨立董事獨立性之具備,為公司治理推進與否重中之重之關鍵,從而,倘有公司之獨立董事已失卻其獨立性,甚或成為其中一派大股東之打手,即應依法當然解任,以符法制,並避免不具獨立性之獨立董事擾亂公司正常經營、影響公司治理成效。

近期泰山公司一席獨立董事於審計委員會進行至一半時,突遭泰山公司大股東龍邦之代表人劉董偕大批警察帶走之新聞,引起各界關注,甚至刑事局某大隊長還特別出面說明;但本文不擬就警察執法乙事予以討論,蓋本文認為,此事件有更重要之議題,即「是否有獨立董事已當然解任」應予探討。

從相關新聞報導、泰山公司公布之畫面及刑事局之說明等公開資料,可知事發經過概為:刑事局係於112年4月20日下午4時許,接獲龍邦之代表人劉董(下稱劉董)報案,稱泰山公司杜獨立董事遭恐嚇,警察十餘人即與劉董直闖泰山公司,當劉董逕自走入進行中之審計委員會時,劉董對杜獨立董事(下稱杜)表示,因接到消息表示杜受威脅恐嚇故要帶走他,劉董並同時表示,陳敏薰獨立董事(下稱陳獨董)可以作證,在一旁之陳獨董亦立即接話謂「他跟我說剛剛有人威脅他(指杜)」,但對此,杜明確回應自己沒有遭到威脅,杜並對陳獨董表示,自己沒說被恐嚇,此時,陳獨董站起而稱可能自己聽錯了,並立即走出進行中之審計委員會;隨後,劉董執意將杜帶離審計委員會,杜詢問陳獨董,尚未開完之審計委員會怎麼辦時,陳獨董只以「不爽開」為由即離開會場。杜遭帶離泰山公司後,在便利商店與劉董以及國寶集團朱總裁交談,陳獨董隨後也出現在便利商店並與朱總裁、劉董等談話。數日後,劉董即向媒體爆料,泰山公司擬投資街口(下稱投資案)之機密、非公開消息。

由上開事發經過可知,應係陳獨董謊以杜遭恐嚇為由,通報劉董,此由劉董一進入審計委員會會場即稱陳獨董可就恐嚇一事作證,及面對杜表示自己未受威脅,陳獨董回應係她聽錯可以推知。陳獨董似是與龍邦裡應外合,先以謊稱杜遭恐嚇,企圖中斷正在討論投資案之審計委員會,並以「不爽開」為由棄自己身為審計委員會成員之職責於不顧,並直奔便利商店與龍邦之代表人及實質負責人商議;另由事後龍邦劉董大動作爆料該投資案,並痛批此係在掏空公司云云,亦可知龍邦並不希望此投資案通過。則陳獨董與龍邦聯手使審計委員會中斷,並致隨後之董事會無法召開,藉此阻擋該龍邦不樂見之投資案通過,陳獨董顯然已喪失其獨立性。

按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所稱忠實義務,意指董事在處理公司事務時,應為公司之利益著想,不得利用自己為公司執行業務之地位,圖謀自己或他人之利益。此乃身為董事最基本之義務。至於獨立董事,除上開公司法所定董事忠實義務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並進一步要求,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倘違反該條即獨立董事喪失獨立性者,依法應當然解任。而所謂喪失獨立性,應包含獨立董事於任期中,與某大股東沆瀣一氣,配合大股東以阻止大股東反對之議案通過,換言之,如獨立董事不為公司利益著想、反為某大股東利益行事,顯然已不再「獨立」,即當然解任。且所稱當然解任,係公司立即可宣告獨立董事已解任,毋待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更毋庸法院裁判或主管機關認可。是以,陳獨董至遲恐已於112年4月20日即喪失其泰山公司獨立董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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