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 產業協會憂媒體面臨法律風險

2023/05/03 15:45

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及負連帶賠償之適用情況(資料照)

〔記者徐子苓/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草案,今(3日)由立法院財委會審查,要求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平台業者若違規刊登,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憂心,雖然草案目的在規範跨境大型數位平台,但國內網路媒體恐怕也會面臨法律風險。

事實上,針對修法規範對象是否包括報紙或廣電媒體的數位平台,金管會官員曾說明,若由大型數位平台(例如Google)投放在各電子報,規範責任在第1層數位平台業者(也就是Google);若報紙或廣電媒體成立的電子報直接受託播放投資詐騙廣告,才適用本法。

DMA表示,對於法規如何在具體立法文字中進行操作,例如刊登或播送相關資訊的範圍、形式與規格等實務面,認為仍有許多未盡之處,為避免過當或不夠明確的法遵義務,反而衝擊網路廣告市場的正常化應運,因此提供4點建言。

第1,釐清實務現況,擬定符合產業生態之合理健康責任歸屬法制設計:為有效打擊網路詐騙,的確需要加強數位行銷廣告治理力度,但本次立法忽略所謂「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在廣告運作實務上,仍有包含代理商、聯播網(DSP)業者及刊登媒體等不同角色,現行草案無法妥適區分廣告審查職責之義務與範圍,對下游未能掌握刊播者或出資者資訊的媒體,恐難查證。

草案在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的制度設計上,未妥適區分可事前審查與不得事前審查的廣告類別,形同將網路傳播媒體業者無從事前控制的個別廣告,全部納入「連帶損害賠償」的責任範圍。此外,草案在免責要件上避重就輕,採取「得減輕或免除責任」立法文字,未敘明減輕範圍。

依照草案規定,網路傳播媒體業者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檢舉後,立即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仍無法確保免除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將對現有的網路傳播媒體帶來極為重大的法律風險。

第2,政策不只是監督管理,更應該積極引導發展:詐騙集團猖獗,除金融外,在其他產業也同樣面臨挑戰,政策法令應從更高位角度思考,建請立法單位全面性考量現今數位環境治理需求,而非針對特定產業,引導業界合理規劃、正確引導產業資源的配置。

第3,推動廣告投放「白名單」機制,強化治理:不同於非數位媒體廣告投放以版位與時段的模式,數位廣告為經由廣告交易平台選擇投放媒體、地域、目標族群等類別設定,選擇廣告用戶,再透過系統競價機制,進行自動化處理廣告之露出,以推廣產品或服務。

由於過程繁瑣且複雜,同時具備跨域投放特性,媒體端平台無法自主決定廣告露出,若要加強治理力度,應在交易平台源頭建立合法合規業者的「白名單」機制,才能有效進行。DMA將積極與相關行政單位合作,推動建立本土廣告交易平台與白名單。

第4,產官學合作,建立產業自律:為建立完善的廣告管理制度和自律機制,DMA將協同相關單位,對於發現的虛假廣告和詐騙行為,及時關停相關廣告賬號等應對措施,強化廣告投放透明度與公信力,同時配合行政院核定的「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號召會員公司一同加強防詐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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