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昨日表明因泰山公司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處以250萬元違約金,泰山今天發表聲明表示,此事導因於意圖惡意併購泰山的龍邦公司,假「股東」名義登報誣陷公司相關合法且有利公司發展之經營行為所致,對於證交所的誤解,公司深表遺憾且不能同意。(泰山提供)
〔記者楊雅民/台北報導〕證交所昨日表明因泰山公司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處以250萬元違約金,泰山今天發表聲明表示,此事導因於意圖惡意併購泰山的龍邦公司,假「股東」名義登報誣陷公司相關合法且有利公司發展之經營行為所致,對於證交所的誤解,公司深表遺憾且不能同意。
泰山表示,公司並「無」簽訂重大不動產購買契約書,該契約書乃係「優先購買」之權利,且該契約書強調必須經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始生效力。至於證交所擅斷認定泰山「未有適當評估及簽核程序」完全出於誤解,於送董事會前,公司經營團隊當然會對此重要投資案進行評估及簽核程序,而非評估前開之「優先購買」權。
事後因諸多因素,該案未能進行評估與簽核,既未做此準備,董事會當然無法討論,此「優先購買」於期限屆至即失效。
至於寬量國際合約乃正常財務顧問合約,依泰山公司的權責劃分,毋須送董事會通過,亦無需逐層簽核。至於委任後所新生之委任事務,依約本應支付報酬,無涉公司取得與處分資產原則,如同公司採購大宗物資一般,金額縱有過5000萬元,也不需送董事會決議通過,證交所所要求之事項,非屬合理。
泰山並指出,購入兩幅畫作固然有購買日期早於簽核日期及佚失簽呈之情,但公司已於證交所重大訊息說明會說明原委,對公司股東權益並無受侵害,證交所對此等程序竟裁罰如此高之金額,令人失望。
泰山強調,公司已依證交所要求召開重大訊息說明會說明上開疑義,遺憾證交所竟於重訊後不到3小時,即立即發布裁罰新聞稿,絲毫不給公司再行說明或解釋之機會,令人質疑其立場,公司為全體股東利益及公司聲譽,定會向證交所申復實情,祈請更正,必要時,亦會考量以雙方之契約關係,進行訴訟,以明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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