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發遺囑有效 高院判決理由出爐

2023/04/25 15:23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7年前過世後,留下密封遺囑將遺產留給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高等法院今以4大理由,判決張國煒勝訴。(資料照,本報合成)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7年前過世後,留下密封遺囑將遺產留給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高等法院今以4大理由,判決張國煒勝訴。(資料照,本報合成)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7年前過世後,留下密封遺囑將遺產留給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其胞兄即大房三子張國政不服,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台北地院審理認定遺囑有效,判張國政敗訴,外界估計,扣除張家子女等人的法定「特留分」遺產部份,張國煒約可拿到140億元遺產;張國政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以4大理由,判決張國政仍敗訴,張國煒勝訴。還可上訴三審。

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張榮發雖於該密封遺囑做成前的 2、3年經常因病住院治療,且密封遺囑製作完成後有瞻妄症候群等現象,但並無任何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可以證明張榮發於密封遺囑製作時無遺囑能力;尤其是張榮發於2014年 9 、10月間贈與其配偶存款新臺幣1 億元、2014 年10、11月間移轉其英屬維京群島 3 家公司股權價值總計 1億 4675 萬 4694元給張國煒,可見張榮發於2014年 9月至 11月間仍有處分鉅額財產之能力,應有遺囑能力。

其次,該密封遺囑上張榮發的簽名,經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鑑定結果與張榮發於2011年至2015年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會議簽名簿、臺大醫學院附設醫院同意書上簽名相符,應該是張榮發親自簽署。

另外,張榮發2014年12月16日委請劉孟芬代寫密封遺囑,並指定柯麗卿等3人擔任密封遺囑見證人並簽名,再洽請公證人楊昭國於翌日至張榮發住家辦理密封遺囑的公證,可確認密封遺囑確實是張榮發自己所為,符合民法第 1192 條第 1 項規定的「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的要件;最後,公證人楊昭國在公證書上並無不實記載,綜合上述認定遺囑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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