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0日初審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擷自國會頻道)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20)日初審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包括商標代理人應經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及格,有3年以上相當商標實務經驗者,可免試登錄代理人名冊;對此,全國律師聯合會聲明指出,原則上贊同本次修法,但建議明定商標代理業務應以律師為代理人的原則,關於商標代理人部分,則應妥善規劃各項配套措施,要求商標代理人都應通過認證考試,不應設置具實務經驗者「就地合法」的條款,以維護民眾權益。
全律會表示,現行商標法對於商標代理人的資格,僅設有「在國內有住所」的條件,對於法律專業能力並無任何要求,無從確保民眾法律服務的品質,法制顯有不備,政府基此考量,擬具本次草案以納管商標代理人,全律會原則上贊同。
但因代理申請商標註冊事項,屬於「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的範疇,是律師業務的核心事項,因此立法上應有必要確立「以律師為代理人」的原則,以符合國際上就商標領域的立法趨勢。
另外,本次修法對於商標代理人資格的取得,並不要求通過相關國家考試,卻立法允許其得執行商標領域的律師業務,為確保民眾權益,政府實有必要提高相應的商標代理人管制措施,例如修法完成前已在執行商標代理業務者,因有兼顧其工作權保障之需,限於此情形才有參與認證考試的資格。
全律會指出,政府雖修法納管商標代理人,但擬議的認證考試既非國家考試,且開放任何人皆得參加,並允許過去已在執行商標業務者(修法前3年每年平均辦理10件以上申請商標註冊案)可以「就地合法」,直接登錄為商標代理人,配套措施明顯不備;就地合法的條件沒任何立法例,若有人辦案總數極多,僅某一年度未達10件,依草案仍屬不具相當實務經驗,草案對於實務經驗的認定標準有恣意、違反平等原則之虞。
全律會強調,為落實本次修法納管商標代理人的立法美意,具體建議應明定商標代理業務應以律師為代理人的原則,商標代理人部分則應妥善規劃各項配套措施,並要求均應通過相關認證考試,不應設置實務經驗者能 就地合法的條款,以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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