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證券交易法「光洋科條款」,防堵獨董不獨立又擴權情形再次發生。(行政院提供)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證券交易法「光洋科條款」,防堵獨董不獨立又擴權情形再次發生。根據草案,上市櫃公司要對自家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代表公司的必須是由獨董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合議通過,才能進行,未來獨董各自召開股東臨時會的情況不可能再出現。
金管會表示,為期公司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以兼顧股東權益保障及公司穩定經營,及為避免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影響公司財務業務運作,研擬修正證交法相關規定。
根據修正草案,3種情況要審計委員會合議後才能進行,包括過去少數股東可請監察人對公司董事提起訴訟,未來要審計委員會合議後,才能對公司董事提起訴訟,避免濫訴;其次是現在單一獨董即可召開股東會,未來必須審計委員會合議制,防弊股東會雙胞亂象;另外,董事要跟公司進行資產、股權等交易時,亦是要由審計委員會合議,代表公司與董事進行交易,避免單一獨立董事規避利益衝突。
上市櫃公司目前有11項重大事項,如訂定內控制度、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的事項、重大資產交易、重大資金貸與、募資、財會人員任免、財報等,都要審計委員會通過才能提董事會,但若審計委員會不同意,就是董事會所有成員出席,3分之2同意,這次新增獨董若辭職、解任,造成僅剩下1席或無獨董時,亦是由董事會所有成員出席,3分之2決議取代,但財報部分則不可以取代,仍必須有至少1席獨董同意,才能送董事會,違反規定者處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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