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銀行理財專員推介並代客戶投資非屬該行銷售之金融商品,受影響客戶數2位,所涉金額102萬美元,且違法行為時間達1年4個月,金管會核處600萬元罰鍰。(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又有銀行理專不當行為遭到金管會開罰!金管會今天表示,花旗銀行理財專員推介並代客戶投資非屬該行銷售之金融商品,受影響客戶數2位,所涉金額102萬美元,且違法行為時間達1年4個月,因此,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600萬元罰鍰。
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表示,此案是客戶主動申訴檢舉,但理專並不是挪用A錢,主要是推介並代客戶投資非屬該行銷售之金融商品。
童政彰表示,本起案件共有兩缺失,第一是該行營業部前理財專員於110年3月至111年7月間,推介並代客戶投資非屬該行銷售之金融商品,受影響客戶數2位,所涉金額102萬美元,且違法行為時間達1年4個月。
第二,未完善建立管理理專銷售行為之機制:該行已設置理專銷售服務品質評核機制,由銷售主管每月對每一理專採不定時隨機方式執行銷售品質評核,惟對於評核註記事項未積極追蹤後續改善情形,及強化相關管理內控機制,致未能發現該理專持續透過通訊軟體與客戶互傳資料,顯示該行對理專銷售行為之管理仍有不足。
金管會強調,銀行應建立誠信經營文化及員工行為規範,以維繫社會大眾對銀行之信任,並應依「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及其業務特性及風險,完善建立相關帳戶監控機制,以強化內部控制之有效性。
此外,民眾應避免與理財專員私下間資金往來及購買非屬銀行銷售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且應定期檢視銀行對帳單,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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