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採「多數決」決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資料照)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比照「遺贈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3分之2同意提出申請,採用「多數決」決定動用遺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45萬元,遺產中的銀行存款125萬元,甲君的繼承人為子女A、B、C、D計4人,其中繼承人A、B、C提出申請以上述存款繳納遺產稅;國稅局審核其3人應繼分已達4分之3,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的情形,即於應納遺產稅額45萬元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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