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申請以遺產中的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抵繳稅額須比較抵繳日與死亡日收盤價。(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上市櫃股票抵繳,但可抵繳稅額須比較抵繳日與死亡日收盤價的高低情形而定。
台北國稅局說明,納稅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的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若股票於申請抵繳日的收盤價較死亡日高者,可全額抵繳,其餘應按比例抵繳,計算公式為「可抵繳遺產稅限額=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股票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為2500萬元,應納稅額為2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納稅人申請以甲君所遺上市公司股票5萬股抵繳稅款,該股票死亡日收盤價為40元,核定價值為200萬。因此,若申請抵繳日股票的收盤價為45元(高於死亡日收盤價),可以該股票全額200萬元抵繳遺產稅。
不過,如果申請抵繳日股票收盤價為35元(低於死亡日收盤價),則可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16萬元「應納稅額200萬元×(股票核定價值2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2500萬元)」,因此可抵繳股數為4000股(抵繳稅額16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
台北國稅局呼籲,納稅人申請實物抵繳時,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贈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3分之2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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