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但死亡時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被繼承人的遺產,須列入遺產總額課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但死亡前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如何申報遺產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但死亡時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被繼承人的遺產,應按死亡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可同額列未償債務扣除。
高雄國稅局說明,根據「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如果死亡時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被繼承人的遺產,須按死亡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不過,若土地已簽約出售,須履行移轉登記義務給買受人,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應同額列為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扣除;出售土地的應收未收價款或已收取價款仍有結存餘額,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
舉例說明,甲君於今年1月以400萬元出售一筆公告現值200萬元的土地給乙君,甲君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筆交易甲已收取350萬元,尚有尾款50萬元未收取。甲君遺產稅申報時,該土地應以200萬元列入遺產價值;但繼承人負有交付乙君土地的義務,可同額列未償債務扣除200萬元。
至於應收未收的土地尾款50萬元及已收取土地款於繼承日的結存餘額350萬元,屬被繼承人的債權及存款,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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