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提醒,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1至初3)共4天為國定假日,若勞工出勤,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農曆春節假期即將到來,今年的假期因實施彈性工作,假期長達10天,但勞動部提醒,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1至初3)共4天為國定假日,若勞工出勤,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
勞動部指出,今年春節的10天連假,是民間企業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但企業將原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透過8週彈性工時達成。因此,將原為「休息日」的1月7日與1月20日的原定「工作日」對調,2月4日原定為「休息日」再與1月27日的原定「工作日」對調。至於1月21日(星期六) 農曆除夕與1月22日(星期日)大年初一,由於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補假,補假日期為1月25日及1月26日。
假期屬性確定後,雇主屆時若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則應依據出勤日的屬性給依規定給付工資,勞動部以月薪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以出勤8小時舉例試算。
如果勞工在「休息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的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
換言之,工在「休息日」出勤,應以每小時工資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工作一天得1900元。若企業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春節期間的休息日為1月20日、1月21日、1月27日及1月28日。
至於春節期間的「國定假日」,若完全比照政府機關,應為1月23日、1月24日、1月25日及1月26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也就是150元×8小時=1200元
至於10天連假期間屬於「例假」的日期,若屬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應為1月22日及1月29日,根據勞基法規定,若不是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因各企業的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也有所不同,但雇主應依據各假別,與勞工明確約定,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的給付標準,以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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