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配偶主張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繼承人應於期限內給付,否則將追繳遺產稅並加計利息。(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一方過世,生存配偶主張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繼承人應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足額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若未於期限內給付,國稅局將於期限屆滿次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或給付差額部分追繳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北區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2015年5月死亡,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局核定扣除9400萬元,於2016年9月27日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繼承人應於2017年9月26日前給付該請求權價值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
不過,繼承人以遺產繼承涉有訴訟未決為由,申請並經核准展延交付期限,但截至展延期限屆滿,繼承人仍未履行交付。因此,北區國稅局依規定剔除該項扣除額,並補徵遺產稅及加計利息合計968萬元;繼承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應注意於期限內交付或移轉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並將移轉明細表及移轉事實證明文件送交國稅局審查,若有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給付,可先申請核准延期履行交付期限,以免逾期遭補稅及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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