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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棄繼承與代位繼承 遺產稅扣除額有差異

2022/11/30 08:0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繼承人拋棄繼承或代位繼承,留意遺產稅扣除額的計算。(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拋棄繼承或代位繼承,遺產稅扣除額如何計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目前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若有人拋棄繼承,不能扣除此項扣除額,只能扣除其他繼承人;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抛棄繼承,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則計算抛棄繼承前可扣除的數額。

不過,如果第1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的扣除額,可適用「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及扣除額多少,均應依法予以扣除。根據「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1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父親)死亡,且配偶已死亡,3位子女甲、乙、丙,分別各有2位成年子女A及B、C及D、E及F。如果父親死亡後,3位子女皆抛棄繼承,由孫子女6人繼承,扣除額計算以拋棄繼承前3位子女可扣除的數額為限,因此扣除額仍為150萬元(50萬元×3人)。

如果父親死亡,3位子女中,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由2位已成年子女A、B代位繼承,另乙、丙主張繼承,扣除額計算人數為A、B、乙、丙4人,扣除額為200萬元(50萬元×4人)。若是父親死亡,3位子女中,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由子女A、B代位繼承;乙抛棄繼承、丙主張繼承,扣除額計算人數為A、B、丙3人,扣除額為150萬元(50萬元×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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