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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開、中福未在期限申報或補繳財報 各自遭罰72萬

2022/11/29 20:00

金管會公布最新裁罰命令,由於中福與台開兩家公司未依規定申報財告,各自開罰72萬。(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做出最新裁罰命令!由於中福國際未依規定在期限補申報今年第2季財務報告,及未申報第3季財務報告,予以陸姓負責人72萬元罰鍰;而台開公司也未依規定期限補繳去年度、今年第1及第2季財報,同樣開罰台開邱姓負責人72萬元罰鍰。

首先,在中福國際部分,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第1季、第2季及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經查,中福公司未依金管會今年10月11日發函公告申報今年第2季財務報告,及今年度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第3季財務報告,因此,依證券交易法以中福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開罰72萬元。

其次,在台開部分,證期局表示,該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2021年度、2022年第1季及111年第2季財務報告,因此,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處台開公司行為之邱姓負責人新臺幣72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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