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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變更保單要保人 被追繳遺產稅

2022/11/22 08:0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子女,屬贈與行為,若保單價值超過免稅額,須課徵贈與稅;不過,若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父母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子女,屬於贈與行為,若保單價值超過免稅額,須課徵贈與稅;不過,若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則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就查獲,甲君將保單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因保單價值200萬元,低於贈與稅免稅額,不用課徵贈與稅;但甲君隔年死亡,該保單被併入遺產課稅,遭補稅及罰款。

北區國稅局說明,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後來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等同移轉保險契約上約定的財產權益給子女,屬於贈與行為,必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外;若父母不幸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屬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贈與的財產,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而言,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被繼承人甲君在2020年死亡,於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及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2筆保險,但於2019年將該2筆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子女,雖核算截至變更要保人日的保單價值合計200萬元,未超過當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2022年起提高至244萬元),免申報贈與稅,但因繼承人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總額,遭補徵遺產稅額及處以罰鍰。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親人遺產稅申報時,先檢視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保單,若有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的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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