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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建設防過勞 航港局修法限船員工時12小時

2022/11/15 17:08

圖為離岸風電海上作業船示意。(台灣沃旭提供)

〔記者陳心瑜/台北報導〕提高對國籍商船、離岸風電船船員保障,交通部航港局依國際海事公約修正船員法和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提高對船員保障,船員於最短休息時間內工作應予補休,另外,目前進入離岸風電建設高峰期,每人每日當值不得超過12小時。受規範為國籍船舶,不包括外國籍船舶、權宜船等。

交通部航港局修正「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提高對船員保障,即日起生效。

交通部航港局船員組組長劉佩蓉說,為確保航行安全並保障船員權益,若違反本次修正規定之休息時間或未予補休,已於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84條內增訂罰則,明定雇用人違反航行船舶船員休息時間或未予補休,得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有關船舶30日以下停航。

台灣並非國際海事組織IMO成員,但法令仍遵循IMO標準修正,劉佩蓉說,這次修正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是參考海事勞工公約(MLC)及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規定,增訂船員於正常休息時間內(休息時間10小時)因突發狀況工作,雇用人應給予補休,避免船員疲勞值勤。

另外,依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STCW)及海事勞工公約,雖規定船員的短休息時間,但考量實務上航行中恐遇突發狀況,仍有違反上述公約對船員最短休息時間之情形,為避免船員疲勞駕駛,依據公約規定雇用人安排船員於最短休息時間內工作,應給予補休,確保航行安全。

劉佩蓉說,考量風場工作執行風機維護作業時,避免頻繁換班,影響工作連貫性,並提升工作效率,規範當值船員得採兩班輪流制,但明定每人每日當值不得超過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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