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與日韓不同 台灣重製權未納集管團體管理範圍

2022/10/27 18:17

不同的音樂著作利用行為,需取得不同授權。(法新社)

〔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音樂利用型態多元,目前我國利用人要拿到音樂著作的重製、公開播送等授權必須分別向唱片公司、集管團體取得,無法在單一管道完成,讓KKBOX等音樂平台大感困擾,只能逐一取得授權;而鄰近的日本、韓國的重製、公播權等則可由集管團體代為管理,據悉,經濟部智慧局近兩年也都有找相關團體、權利人討論,但未有共識。

隨著時代演進,版權意識提高,音樂著作根據不同的利用行為,需繳納不同費用,包括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等;舉例來說,集管團體管理的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等都有明訂使用報酬費率,但重製權的取得費用則不一定,著作權專家章忠信說明,老歌、經典歌曲自然較高,如果利用人嫌貴就不要用,改用較便宜的歌曲。

據了解,像是KKBOX等音樂平台營運就要取得公開傳輸、重製等授權,後者因要逐一跟權利人取得,可能發生授權到期、權利移轉而無法收聽歌曲外,逐一授權所耗費成本也不低。

參考國外制度,日本、韓國大多是把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等通通交給集管團體「一條龍式」管理,當利用人需要,快速找到集管團體,即可取得授權;而台灣則與美國相似,重製權多半是交由音樂唱片公司打理,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等才多由集管團體代為管理。

據悉,官方近年也找來唱片公司等討論,有意借鏡日韓模式,讓重製權也可納入集管團體管理,但未獲得共識。章忠信則認為,重製無法像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有公開透明的費率,當節目重製利用歌曲,有可能高價再賣出節目版權,而經典老歌就是比新歌貴,他也提到,重製版權的費用通常是業內人士才會知曉的公道價。

經濟部智慧局解釋,著作權是私權,法律無法強迫著作財產權人怎麼選擇,權利人可以自由決定,台灣的制度是著作財產權人的選擇與市場多年運作結果,政府機關、利用人須尊重著作財產權人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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