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安泰銀破局,國票金抨擊有關單位。(業者提供)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國票金與安泰銀的換股合併案,因股份轉換契約屆期自動終止。國票金13日再度發出聲明,強調該合併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高度贊成比例通過,但少數股東卻以董事會決議程序違反金控法為由提起訴訟,而金管會也以此理由否決此合併案,形同「少數股東擁有否決權」,違反公司法股東平等權原則。
國票金之所以認為金管會的決定,違反了公司法股東平等權原則,其理由有3。
第1,該股份轉換案,是依據金控法26條規定,國票金與安泰銀行雙方,分別經董事會通過召集股東會,在「無任何股東聲明異議」的情況下,雙方股東會經特別決議,國票金控以73%的高度贊成比例通過、安泰銀以99%的高度贊成比例,分別通過此併購案。
第2,少數股東主張此案違反金控法45條,因此提起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法性訴訟,雖然國票金控已以73%的高度贊成比例通過,主管機關仍以訴訟案及董事會「沒有高度比例共識」為由,要求緩議。
第3,國票金認為,該金控目前是國內唯一實施產金分離政策的民營金控公司,也就是單一股東集團持股均不高於10%,股東結構自然多元,董事會意見自然也多樣,可視為「商業民主常態」。但主管機關卻以高於法律規定的董事會同意比例,作為准駁此案的考量。
國票金控認為,以目前國票金的股權結構、董事會組成,因各股東依自身權益有不同考量,主管機關的要求在現實上「有其困難」。
對於部分股東提出的訴訟案,經過近1年審理,商業法院已於日前(12日)宣判國票金勝訴,確認此股份轉換案,並無金控法 45 條適用問題,董事會及股東會的決議均屬合法有效,但卻已拖過雙方簽定的股份轉換契約期限,導致合併案破局,錯失原本屬於「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規劃。
但國票金強調,此次商業法院作出的判決,可說對利害關係人交易的認事用法及適用範圍等,建立依循標準,有助於未來金融同業併購案件減少不必要的紛爭,認為該公司合併案雖然破局,卻對國內金融整併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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