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前董座吳東進之前遭檢舉,已被金管會停職卻繼續「指導」公司業務,導致新光人壽遭罰。(資料照)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因為大股東涉及干預公司經營,金管會今年已經開罰新光及開發兩家金控,並於今天正式公布「防大股東干政條款」,未來金控或銀行的大股東必須透過董事代表人表達意見,不能自行邀集高階經理人或其他方式介入經營,若違反者,將視情節進行懲處,最重可以撤銷其董事代表職務。
本條款原本又被稱為「吳東進條款」,這是因為今年三月金管會開罰新光金與新光人壽,前董座吳東進已不具任何職位,卻仍干預公司業務;不過,金管會當時認為,在規範上仍有精進空間,已經請銀行公會在年底前,進行相關規範修正建議。
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今天表示,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公司治理,就監理機關發現金融機構與大股東間互動及董事會運作等公司治理疑義,請銀行公會進行研議,並修訂金融業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內容主要有4大項,第一、大股東與其公司間溝通聯繫,原則上,應透過該股東所指派當選為金控或銀行董事代表人為之;該董事代表人如有必要,得邀請公司經理人員陪同與該股東溝通,並應由金控或銀行將溝通情形作成紀錄。
第二、若大股東對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時,應由其董事代表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上提出,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不得自行召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介入公司決策。
第三、董事長如長期於國內外以異地辦公、居家辦公或視訊會議等遠距辦公模式執行職務時,除應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高度自律及審慎態度行使職權外,並應確保其職務有效執行。
第四、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人選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其中,指定或互推董事長代理人時,必須符合「產金分離」原則;換言之,像去年10月富邦金董事長蔡明興因為確診,而由富邦集團董事長蔡明忠代理,這種情況就不被允許。
綜合來看,前兩項屬於規範大股東與公司經營要如何保持關係;至於第三、四條,屬於董事長職務行使相關強化規範。
此外,日前有立委爆料,除了新光還有開發金,目前還有其他金控也涉及大股東干政,目前金管會是否有大股東干政案件處理中?
童政彰回應,相關檢舉和陳情案時刻都有,包括內部吹哨或是外部人發現,金管會陸續都有接到,也都會依行政程序逐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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