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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子苓/台北報導〕元真健康事業公司未依法定期限及法定計算方式,辦理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會今天會議通過,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為保障傳銷商的權益,傳銷事業應給予傳銷商充分的時間考慮,以評估自身是否適合從事傳銷事業,及因一時衝動購買商品後可以申請退出退貨。因此傳銷管理法規定,傳銷商參加傳銷事業有30日的猶豫期,及猶豫期後仍可隨時提出終止契約退出傳銷事業的權利。
法律並規定,傳銷事業受理傳銷商退出退貨申請時,應於法定期限30日內辦理完成,且須依法定方式計算退貨金額。
公平會調查發現,元真公司受理部分傳銷商申請退出退貨案件中,沒有在30日的法定期間內完成退費,影響傳銷商的權益,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
另為避免傳銷事業巧立名目減少退費金額,傳銷管理法規定,傳銷事業應以傳銷商原購價格90%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然而元真公司卻額外扣除發票稅額,且先扣除價值減損再以9成買回,亦非法定計算方式,已違反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商若發現不適合經營傳銷業務,應以書面向傳銷事業辦理退出退貨;傳銷事業受理傳銷商退出退貨,應留意辦理期限及退款金額,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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