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TDR研討會引發迴響 中華人權協會促請重視人權、盡速修法

2022/09/27 13:10

昨天舉行的「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記者王冠仁翻攝)

〔記者王冠仁/台北報導〕昨天有多名學者出席「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引起廣大迴響;近年來「台灣存託憑證」(TDR)在金融市場日益熱絡,也衍生不少法律問題,知名案例就是連一鮑魚負責人因炒作TDR,遭法院依違反證交法判刑18年。有學者認為,這類案件已侵害人權,中華人權協會與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今天再次發聲,促請金管會與司法機關應重視人權,也呼籲政府應盡速修法。

2016年,連一鮑魚前老闆鐘文智,遭控炒作6檔TDR,獲利4.9億元,台北地院將他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重判18年,裁定5000萬元交保。

法界人士指出,台灣存託憑證(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TDR),是指該企業已在國外上市,另外在台灣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以存託憑證掛牌,進行募資。不過,TDR是否為「有價證券」且受「證券交易法」管束?長期以來都受到廣泛討論,因為主管機關在當年TDR萌生之際,沒將其視為證券交易法中的「證券」,而是事後才回頭認定。

與會的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戴銘昇說,台灣第1檔TDR是1998年發行的「福雷電TDR」。但主管機關在1987年發布的00900號公告,不可能預先將TDR納入,且該公告的適用前提是「外國」有價證券,因此TDR尚未被核定為證交法上有價證券。事後TDR交易衍生爭議,主管機關才回頭去找00900號公告,把TDR當成「證券」來管理。

法界人士還說,如果TDR不算是證券,但過去接觸TDR、遭法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而判刑的投資人,可能都成為冤獄被害人。

中華人權協會與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今天發出新聞稿,台灣是法治國家,法院判刑必須依照法律,然而TDR至今是否被納入證券交易法仍不明確,主管機關應盡速修法。同時促請金管會及司法機關重視人權,不可漠視憲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進而對法律修正前未涵蓋的投資行為寬鬆解釋,以有爭議的行政命令對投資人以刑事責任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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