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台台併超標案 台灣大回擊:中華電、遠傳雙標

2022/09/26 12:52

圖左為台灣大技術長郭宇泰。(記者王憶紅攝)

〔記者王憶紅/台北報導〕台台併後1G以下超標1/3是否要繳回,引發5家電信論戰,台灣大技術長郭宇泰今日回擊表示,3家都超標,中華電信、遠傳要台灣大合併後超標的頻寬繳回,根本是雙標,是否認定第12條第4項為僅限中華使用之帝王條款,且台台併、遠傳併亞太電信後,全台只剩下3家業者,頻寬限制1/3,每家都是3分之1,這是齊頭式平等,缺乏競爭。


郭宇泰說,目前與同業的差異點有3,分別為總頻寬(分母)中算不算有釋出但未標出之頻段?2600TDD的護衛頻段算不算「可使用頻寬」?亞太共用中華2100之10MHz算不算?

郭宇泰指出,從數學上計算,即使是用最寬鬆的算法,遠傳、中華都有超標是不爭的事實,超標數額及如何處理,應由主管機關認定。根據3GPP 國際標準,4G可使用頻寬最小單位為1.4MHz,故對於中華及遠傳各自超頻之頻段,並非技術上無法處理。再者,上下行各5MHz整數倍數之轉讓頻寬限制,係於「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明訂,「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並無此規定,在技術可行且5家業者皆已轉軌情形下,自然不能援引舊子法之規定。


郭宇泰表示,「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不僅真實且存在,中華與亞太頻率交易案已使用該條款,如該條款僅為市場龍頭可使用,則會真的淪為帝王條款,且違反競爭行為,「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已預留主管機關之裁量權,且中華電信已依該規定被通傳會核准在中華、亞太頻譜交易案中,超標持有頻譜,已有前例在先,如今無視該項規定存在,是否認定第12條第4項為僅限中華使用之帝王條款?以龍頭之姿意圖創造不公平競爭環境,此舉正是反競爭行為的標準案例。


郭宇泰表示,在既有頻譜上持續建設,維護台灣之星280萬用戶最大權益,才是併購案概括承受的精神所在,競業打著市場公平競爭的大旗,實則心底盤算一石三鳥,包括拿了頻譜不建設:有業者輕易說繳回,是要藉此掩蓋過去未在該頻段積極建設之事實。業者取得頻譜當下即負有建設義務,任意繳回無疑是罔顧建設義務,再回過頭要求積極建設的業者繳回正在使用的頻譜,是不正當競爭手法的最佳寫照。同時,主動繳回等於拋棄責任,且看似豪氣干雲繳回,實則傷害數百萬用戶權益,主要是閒置頻譜與幾百萬用戶使用頻譜之重要性不可一概而論,競業欲繳回閒置頻譜以降低成本,卻罔顧原台灣之星280萬用戶的使用權益,此舉無疑是以私害公。


郭宇泰說,自4G以來,台灣電信市場一直都是1大2中2小的格局,眾所周知,頻譜為電信產業經營之根基,也是最稀缺的資源,歷年頻譜競標過程中,最大業者挾其市占率之絕對優勢,每次都是標好標滿,持續累積業界最大頻譜資源,其中一個目的,就是防止挑戰者後來居上。如今龍頭業者指控我們合併案為「限制競爭」,讓身為一直在後方努力追趕的業者甚感困惑、只能苦笑。台台併後無論3GHz以下、6GHz以下總頻寬及用戶數與龍頭相比,仍處於相對劣勢,如何承擔得起「限制競爭」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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