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Google、臉書應與媒體議價 法律學者籲政院帶頭立法

2022/07/15 14:52

法律與新聞學者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推動媒體與平台的相關立法。(擷取自記者會畫面)

〔記者徐子苓/台北報導〕澳洲、法國成功透過不同司法途徑,讓數位平台巨頭為使用新聞內容付費。國內法律學者今(15日)召開記者會疾呼,新聞生態衰退危機已迫在眉睫,行政院應參考澳洲模式,儘速帶頭推動媒體與平台的相關立法工作;而台灣媒體更應組織具有談判能力的隊伍,與Google、臉書等平台展開協商,以維繫台灣的新聞與民主。

根據統計,去年台灣數位廣告市場規模約544億元,其中臉書和Google占比估計高達8成左右。身為媒體代表的中華民國衛星電視公會秘書長陳依玫指出,數位平台不需培養任何記者編輯,就可透過新聞內容賺進大筆收入,而新聞業在產製新聞內容、承擔社會責任上有著巨大成本,卻僅能分食剩下微薄的利潤,難以產製優質新聞。

媒體因平台而衰弱不振,並非台灣獨有現象,全球都因平台嚴重影響新聞發展,而新聞又與民主的存續息息相關,因此媒體與數位平台的分潤逐漸受到各國重視。澳洲去年訂立「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要求跨國平台必須與媒體協商議價;法國今年則是採取「著作鄰接權」,同樣迫使Google、臉書就新聞內容使用付費。

針對這兩國的成功案例,法律學者剖析其中台灣可借鑑之處。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許曉芬指出,早在十年前,歐盟即意識到數位環境下著作權需要不同的規範來因應,因此訂定「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之後法國積極把該指令轉換為內國法,2019年在智慧財產權法典中新增「著作鄰接權」制度,其中對媒體議價的報酬有著詳細計算與規範。

許曉芬解釋,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從字面來看即是「著作權的鄰居」,指對錄音、製作物、廣播等強調工作成果展現的保護。在法國訂定鄰接權制度後,法國媒體公會積極倡議與Google協商,最後在競爭委員會與法院介入下,於今年6月成功讓Google承諾付費使用新聞。

不過許曉芬認為,因台灣並未採用著作鄰接權制度,法國的立法模式恐怕較難複製到台灣。政治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也指出,法國模式耗心耗力,即便立法後仍用近3年時間協商、打法律戰,因此推薦台灣參考澳洲模式。

王立達表示,澳洲去年訂定媒體議價法後,澳洲財政部長必須指定哪些平台適用,目前仍未有平台被指定;但在這部法律推促下,Google、臉書已和許多澳媒達成協議,總計媒體每年估可以拿到2億元澳幣(約40.3億新台幣)的授權費。也就是說,法案訂定後,即便備而不用,都能達到媒體成功協商分潤的效果,且整體的速度效能都比法國模式更佳。

從法國媒體公會積極談判最後取得成功的經驗,王立達建議,受衝擊最大的報業應盡快在公會主持下組成談判團隊,給予數位平台壓力;政府也應公開、直接表態,平台在社群引擎引用新聞、簡短轉載時須付費給媒體。然而,政府表態可能需要立法依據,加上媒體議價牽涉領域廣大,因此王立達呼籲加快立法進程,並由行政院出面統籌跨部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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