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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麗國際招募傳銷商未盡告知義務 公平會罰10萬元

2022/07/06 18:48

公平會指出,生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卻未在招募下線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翻攝自生麗國際官網)公平會指出,生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卻未在招募下線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翻攝自生麗國際官網)

〔記者廖家寧/台北報導〕公平會指出,生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卻未在招募下線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履行法定告知義務,今(6日)第1606次委員會議通過,生麗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處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生麗公司下線傳銷商反映,該公司在招募傳銷商之過程,未告知傳銷制度。

公平會查悉,生麗公司會員申請契約書雖載有「申請人於簽署本契約前已完全閱讀並充分明瞭生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事業手冊之內容」,但下線傳銷商未於上述契約書中簽名,難以證明生麗公司有就其事業手冊所載傳銷制度為有效告。此外,上線傳銷商亦承認,在下線加入生麗公司前,未向該下線說明生麗公司之傳銷制度等事項。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此告知義務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明定課予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法定義務,因此生麗公司不得以上線傳銷商未告知為由卸責,故認定生麗公司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並未告知傳銷制度等事項,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處10萬元罰鍰。

另外,經公平會指出,生麗公司之獎金制度設計是傳銷商自己購買商品即會產生獎金,故民眾被招募前,上線傳銷商應明確告知從事傳銷行為,避免民眾誤認是成為消費會員而獲有退佣或折扣。然而,調查發現,上線傳銷商彭君、曾君與下線傳銷商之對話,只提到「點數」、「退的金額」,完全沒有傳銷相關內容,可認上線傳銷商於招募下線傳銷商時未表明從事多層次傳銷,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1條規定,各處彭君、曾君5萬元罰鍰。

公平會也呼籲,傳銷事業及上線傳銷商依法應說明傳銷制度等法定事項,並表明是從事多層次傳銷,以保障傳銷商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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