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專章出爐 水權年限大幅延長至20年

2022/06/21 17:50

經濟部能源局21日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增訂地熱專章。(記者林菁樺攝,資料照)經濟部能源局21日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增訂地熱專章。(記者林菁樺攝,資料照)

〔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經濟部能源局今天(21日)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增訂地熱專章,有關地熱發展也明定出探勘、開發、營運階段的申請與審查程序,過去地熱也被當作溫泉管理,這次也修正地熱水權年限以20年為限,降低業者風險。

能源局說明,各地方政府受理地熱探勘申請程序不一,無一致申請程序,且地熱發電尾水多回注於地層,是「取熱不取水」的資源永續利用模式,與溫泉利用不同,現行依據「溫泉法」審查地熱開發,適用性明顯不足,因此推動上有必要排除適用溫泉法及相關法規限制。

官員解釋,本次修法草案明定地熱能探勘、開發、營運等階段相關規範,並由中央主導申設程序,建立地熱加速開發友善法制環境。

包括明定地熱探勘、開發、營運階段相關申請、審查程序,相關許可由中央主導,並會同地方進行審查,並繳交探勘與開發相關資料。

至於開發階段,官員也提到,地熱是取熱不取水,因此規範地熱發電尾水回注比例應達90%;於溫泉區內開發應分析對溫泉產業發展影響;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部落諮商程序。

營運方面,因過去多引用溫泉法開發,但水權年限規定只有2至3年,但再生能源設備發展都要長達20年,因此也排除溫泉法有關溫泉開發許可審查程序,並明定地熱水權年限以20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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