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註冊「小情歌」商標動機曝光 竟與 「我的少女時代」有關

2022/06/06 19:41

林佳瑩在臉書上提到,「小情歌」的商標註冊,因當時規劃會用「歌名」當作「電影片名」,為避免出現copycats,因此建議經紀公司用「註冊商標」保護這個「片名」。(取自林佳瑩律師臉書粉絲團)

〔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蘇打綠商標商議案被視為「教案級案例」,林暐哲的承辦案件律師林佳瑩在臉書透露「小情歌」註冊商標的故事,她說,當初只是聽完智慧局辦理的講座,講者提到「我的少女時代」電影片名也註冊商標,因此無心插柳提出商標布局的建議,沒料到會引發陰謀論,而經紀公司已於5月31日拋棄「小情歌」商標,蘇打綠也在6月1日申請新的「小情歌」商標,已達到解密、可對外說明的階段。

林佳瑩在臉書上提到,106到108年蘇打綠休團三年期間,樂團是沒有收入的,經紀公司也是沒有收入,而樂團不會在109年就自動復出,事前必須有很多準備和規劃,因此,休團期間藝人和歌迷雖然在休息,但經紀公司沒有休息。

林佳瑩表示,在107到108年間,經紀公司談了拍攝音樂電影、多場世界巡迴演唱會的計畫。而108年經紀公司之所以要出版530唱片,是經紀公司規劃樂團復出的一環,為復出「暖身」,為歌迷製造「懸念」。如果藝人沒有要提前終止經紀合約的話,原本應該是一樁「超前部署」的美事。

而「小情歌」的商標註冊,因當時規劃會用「歌名」當作「電影片名」,為避免出現copycats,因此建議經紀公司用「註冊商標」保護這個「片名」。在經紀公司取得「小情歌」註冊商標後,吳青峰對此商標提出異議,並主張歌名是著名商標、經紀公司惡意搶註。但智慧局認為詞曲作者對「歌名」沒有著作權,該歌名也不是「著名商標」,因此智慧局去年11月做出異議不成立審定書。

林佳瑩解釋,法律上觀點可以從「著作權」和「商標權」說明;著作權角度是創作者創作了一首歌,「歌詞內容」有著作權,但「小情歌」歌名三個字太短,並沒有著作權。若有保護等於所有人一說就侵害著作權,法條本身也明文規定「名詞沒有著作權」。而商標權角度是台灣採取「註冊主義」,先申請、先取得註冊商標的人就是商標權人,把一個名詞先申請並取得註冊商標的人,就是商標權人。

林佳瑩表示,法律上的爭點應該是商標法,但實際在拉扯的是「小情歌」這首歌感情上屬於誰?是誰讓「小情歌」這首歌被聽到?經紀公司當時的主張是「消費者認知的是商標權人組織旗下藝人(註:蘇打綠樂團)錄製並使之廣為流通的作品。」

林佳瑩強調,這首歌「感情上」屬於誰,跟「法律上」屬於誰,是二件事。「歌名」有沒有「著作權」,跟有沒有「商標權」,也是二件事;在法律上「小情歌」三個字沒有任何權利。法律的規定很清楚,但感情的事情很難說,訴訟的基礎是事實和證據,不是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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