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修正「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中行政法人使用非公有土地興辦公益設施,包括社會住宅、公共托老、公共托育等,可提高基準容積1.5倍。 圖為國家住都中心在新北市板橋江子翠地區興建的社會住宅。(記者賴筱桐攝)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為配合中央社會住宅政策與都市發展實務需求,新北市政府修正「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共15條,其中行政法人使用非公有土地興辦公益設施,包括社會住宅、公共托老、公共托育、身心障礙社福設施等,可提高基準容積1.5倍。
城鄉發展局局長黃國峰表示,為支持中央推動社會住宅政策,新北市政府多次與內政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溝通,針對行政法人利用非公有土地興辦公益性設施,包括社會住宅、公共托育、非營利幼兒園、老人活動設施或身心障礙社會福利設施等,可提高基準容積1.5倍,例如住宅區原本基準容積200%,經加成後直接提高為300%,擴大公共服務效益。
城鄉局都市計畫科科長鄭博仁說,配合中央與地方政府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修法增訂「後院退縮」條文,後巷的建築物(含陽台、露台)與建築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1公尺,可設置綠化圍籬,但不能有結構物阻礙,以利污水下水道施作。
此外,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擴充乙種工業區設置醫療保健設施與社會福利設施的範圍,增加社區式照顧服務單位及長期照顧服務設施,使法規更符合都市發展需要,貼近市民需求,有助於推展市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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