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申請才給薪資單 勞動部:最高罰雇主100萬

2022/03/18 22:27

勞動部表示,雇主若不主動給予薪資單,要勞工「申請才給」,勞工可提出申訴,最高可罰雇主100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為了讓勞工掌握完整的工資資訊,2016年起,《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明文要求雇主應主動提供工資明細(俗稱薪資單),勞動部表示,雇主若不主動給予薪資單,或以勞工可隨時取得的方式查閱薪資明細,要勞工「申請才給」、「簽名確認就收回」,勞工可提出申訴,最高可罰雇主100萬元。

勞動部指出,雖然《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明文規定,工資給付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也一樣要提供,但該規定自2016年實施至今,仍不時接獲勞工投訴,因老闆不給薪資單,因此不清楚薪資怎麼計算,也不知道被扣了什麼錢」。

勞動部提醒,雇主若違反規定,遭勞工提出檢舉並查證屬實,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以2021年為例,就有近300件雇主遭罰案例。

勞動部今日重申,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的內容,應包括勞雇雙方議定的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的給付金額、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的金額,以及實際發給的金額。

至於提供的型式並不限於紙本,也可以用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事業單位內部網站的薪資系統等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供,或是讓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可以列印的資料。以此標準,如果規定勞工須經過「申請核可」後才能取得薪資單,或是讓勞工「簽名確認就收回」,都不符合規定。

此外,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也應提供「工資清冊」,同時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的期日、未休假的日數所發給的工資數額,都記載於置備的工資清冊中,並每年定期書面通知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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